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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2,830,48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4~104/10/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3.00~48.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9.70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三: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12,83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8月14日至104年10月1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3元至48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 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9.70%,並且本次買回本公 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決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及獨立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庫藏股買回轉讓員工辦法104年08月13日經董事會通過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考績等標準訂定,茲敘述如下: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名單由人資單位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核定。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 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下列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本辦法之制定及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7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7.4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天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汪攘夷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認為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尚能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解釋規定,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股份總金額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短期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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